为规范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结合河东新区实际,市河东新区拟出台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现将《遂宁市河东新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5月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电子邮箱:1095990831@qq.com;联系电话:0825-2922295。
遂宁市河东新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河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各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推动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新区建交局负责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区各街道办(管理办)依法履行本辖区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职责,统筹推进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工作。
第六条 新区财政局负责安置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考核奖励资金的统筹工作。
第七条 新区发改局、自规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执法局、应急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职责,负责开展安置小区物业服务指导、监督及投诉处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小区物业管理
第八条 未交付安置小区,由建设单位依法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已交付的安置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市场化改革,物业服务人的选聘、续聘或者解聘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十条 各街道办(管理办)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指导成立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管委,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一条 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参照《关于公布遂宁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遂发改〔2013〕431号)协商确定。以“谁受益,谁负担”为原则,安置小区业主依法承担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物业的移交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及使用
第十二条 未交付安置小区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计要求完善公共用房和配套设施,在交付使用前足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已交付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后,由建设单位足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依法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第十四条 安置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维修事项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实施维修,事后按照《遂宁市河东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保障方案》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6年X月X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遂宁市河东新区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河东新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5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留言0条,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