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市河东新区金科集美嘉悦
事件:女士购买了该处房屋,2020年交房,当时通知接房的时候女士未接房,2021年6月9日女士开始接房准备装修房屋,但物业告知要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收取物业费,女士表示应该从接房开始收取,未接房的半年费用不应该收取,且在网上查看到,从前半年未接房开始,可以只缴纳70%的物业费,对此表示不合理。
诉求:望责任部门核实,并告知物业从交房开始收取全额物业费是否符合规定,望给予解释。
办理情况: 新区建设交运局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现回复如下:建交股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15日11点18分电话联系来电人,告知:一、根据《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遂发改〔2013〕413号)规定: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来电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