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市河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效化解新区安置缺口,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切实增强民生福祉,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灵泉街道办事处、慈音街道办事处、杨渡街道办事处、科教园区管理办公室区域房屋被征收人,在确保已拥有成套安置房(商品房)且人均居住面积大于30㎡或待安置面积满足人均居住面积大于30㎡,自愿提出货币化安置的书面申请后,可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货币化安置,包括货币化现金安置与货币化房票安置两种方式。
第二章 货币化安置片区划分
第四条 根据新区实际情况,将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区域分为三片。
一片区:慈音街道所有社区;灵泉街道书院社区、灵应寺社区、灵泉寺社区、香山路社区、广灵路社区、桥东社区。
二片区:杨渡街道所有社区、灵泉街道原僧家沟社区。
三片区:灵泉街道乘龙社区、原凉风垭社区;科教园区管理办旗山社区、太平桥社区、长庙社区。
第三章 货币化现金安置
第五条 货币化现金安置补偿款支付方式。
货币化现金安置补偿款支付方式分为:即时支付、定期支付和分期支付,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化现金安置协议时,可任选一种方式。
(一)即时支付。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化现金安置协议书的次月,征收实施单位将货币化现金安置补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期间应补偿款项不计利息。
(二)定期支付。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化现金安置协议书次月起计,约定3年为期,期满之月,征收实施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货币化现金安置补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期间应补偿款项利息以年率8%按季支付。
(三)分期支付。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化现金安置协议书后,征收实施单位按货币化现金安置补偿款总额30%、20%、20%、30%的比例,分4期将货币化现金安置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化现金安置协议书次月,征收实施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次货币化现金安置补偿款支付,后续款项以第一次支付结算月份起计,约定1年为1期,按比例分期支付,期间未支付款项利息以年率7.5%按季支付。
第六条 货币化现金安置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择货币化现金安置补偿方式,确定货币化现金安置的原房补偿标准。
即时支付所有片区补偿标准:砖混2600元/㎡、砖木2580元/㎡、穿逗2570元/㎡。如被征收人选择定期支付和分期支付补偿标准:在即时支付补偿标准基础上分片区再分别进行额外补偿,即一片区补偿1200元/㎡、二片区补偿800元/㎡、三片区补偿400元/㎡。
第七条 申请货币化现金安置的,搬家补助费、炉灶费、搬迁奖、附作物补偿标准统一参照省、市及新区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在安置结算时已享受实物安置超面积部分优惠结算,本次货币化现金安置时将已享受优惠同步进行扣减。
第四章 房票安置
第八条 房票安置定义。房票是指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用作结算的记名凭证,适用于被征收人在新区房源超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商业用房、住宅用房、车位(库)〕。房票安置是货币化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后应按照市场化商品房销售规范实施。
第九条 房票激励政策
(一)房票补贴。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补偿的,按货币化现金安置定期支付和分期支付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货币量化,所有片区再额外享受400元/㎡房票补贴。
(二)税费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迁人凭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税务部门依法申请涉及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相关税费减免。
(三)房票使用额度补贴。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置新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包括商业用房、住宅用房、车位(库)〕时享受房票使用额度补贴。房票使用额度在房票面值70%-80%(不含80%)之间的,补贴房票面额的2‰;房票使用额度在房票面值80%-90%(不含90%)之间的,补贴房票面额的4‰;房票使用额度在房票面值90%-95%(不含95%)之间的,补贴房票面额的6‰;房票使用额度在房票面值95%-100%(含100%)之间的,补贴房票面额的8‰。
(四)房票持有人可自行选择购买新区房源超市内的新建商品房,由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房屋成交价,政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成交价的基础上再进行额外让利。
(五)其他补贴。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置房源超市内商品房时,可同时享受政府同期出台的其他商品房购房补贴。
第十条 房票管理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票样须载明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实行闭环管理。
(二)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核发部门(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人亡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监护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继承或代管证明材料,向房票核发部门(单位)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其记载的原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
第十一条 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不得质押、套现,在确保已拥有成套安置房(商品房)且人均居住面积大于30㎡或待安置面积满足人均居住面积大于30㎡,允许被征收人转让一次房票。转让房票时,被征收人与房票转让对象需共同到房票核发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
(二)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房票可以分割一次,其记载的原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房票持有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
(三)房票持有人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70%。房票使用全寿命期间,票面金额均不计利息。
(四)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房票使用情况。房票持有人购买房屋后,持购房合同在房票核发辖区申请办理剩余的房票资金结算,相关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申请的审核并将剩余票面价值按货币化现金定期支付和分期支付补偿标准的方式折算后返现给房票持有人。房票持有人购买房屋的实际成交金额超过房票价值的部分,由房票持有人承担。可结合“房票+”组合模式,选择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安置贷款等多种方式购房。
(五)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房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房票使用期限内,房票持有人可自愿放弃房票安置;房票使用期满前,房票持有人也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延期业务,每次延期不超过12个月;房票到期未使用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房票持有人自愿放弃房票安置。房票持有人自愿放弃房票安置的,不再享受房票补贴,可到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将房票安置转为货币化现金安置。
第五章 安置程序
第十二条 货币化现金安置程序
选择货币化现金安置,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化现金安置协议书》,并选择货币化现金安置补偿支付方式,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货币化房票安置程序
(一)选择货币化房票安置,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化房票安置协议》,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核发房票;房票持有人在新区房源超市内选定新建商品房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法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办理结算。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收到结算申请后,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完成核实审核以及支付,特殊情况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
(二)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税费、物业管理等按商品房销售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职能职责
第十四条 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货币化安置资金,确保资金及时结算兑付。
第十五条 建交局负责建立房源超市、制作房票样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宣传解释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具体承办依法制定、出台、解释、修订、废止房屋征收货币化(房票)安置补偿办法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管理办)为新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房票进行核发、核销、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部门(单位)、个人和企业在实施货币化现金安置和货币化房票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取、套现安置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纪检室、财政局、建交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司法分局、审计中心等部门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已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满足人均保底原则)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转换为货币化现金安置或货币化房票安置。产权调换安置转换货币化现金安置或货币化房票安置须改签《房屋征收货币化现金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货币化房票安置协议书》,转换为货币化现金安置或货币化房票安置后原安置方式自动解除,且不再计发过渡费。被征收人已参与抓阄选房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可改签为《房屋征收货币化现金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货币化房票安置协议书》。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