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兑现优惠政策
(一)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严格兑现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中的合法合规承诺事项,杜绝承诺不兑现、承诺缩水等现象;执行中确有障碍的,由各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协商解决。
(二)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遂宁市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指南》,动态更新,确保招引信息对称。
二、加大财政扶持
(三)市、县(区、园区)财政在财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门用于引导各级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发展。
(四)通过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专项发展资金,扶持奖励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重点项目。
(五)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可用于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或以奖代补。
(六)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招引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民生工程等领域。
三、强化用地保障
(七)强化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优先保障五大主导产业和八大成长型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根据项目需要,及时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
(八)对纳入全省50个重点支持项目、100个重点推进项目及重点创新型项目的,由市、县(区)分别按50 %的比例,足额匹配地方用地计划指标。
(九)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全面清理处置闲置低效用地,存量指标主要用于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
四、加大金融支持
(十一)市、县(区)政府和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降低企业转贷风险。
(十二)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减费让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人力资源保障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兑现安家补贴、生活补助等财政性奖励及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企业新招聘员工,按相关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助。
(十四)按相关规定减低企业用工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六、优化招商环境
(十五)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园区土地成熟度和承载能力。
(十六)支持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和运营管理,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专业园中园;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可为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创新型项目企业代建定制厂房,由企业方先租后购;采取差别化补偿、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
(十七)支持政府性平台公司以成熟土地、厂房、流动资金等要素入股。
(十八)严格落实生产性用水、用气、用电优惠价格,严查乱涨价,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对引进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金融、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高端服务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价格政策。
(十九)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程序,实行市长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切实解决项目引进、落地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落实地方产品扶持政策,对“遂宁造”产品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