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河东新区社会事业与群众工作局 关于城乡低保对象分档分类救助政策的公示

来源: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4-05-23 15: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科学合理确定城乡低保对象类别和救助金额,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遂宁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分档分类救助的通知》(遂民发〔2022〕68号)、《遂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分档分类救助的通知》(遂民发〔2023〕5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市河东新区城乡低保对象分档分类差异化救助政策公示如下:

   一、基本救助+分档施救

   以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家庭收入和家庭支出为依据,以计发标准与家庭困难程度相适应为原则,对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统一采取分档方式核定,将低保金分为五档。

  (一)全额档。全额档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无收入,主要依靠政府救济,生活极其困难的家庭;二是家庭刚性支出长期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收不抵支的家庭。全额救助档按照城乡低保标准顶格救助,以年为周期开展复核。

  (二)一档。对于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重特大疾病导致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收入来源长期匮乏的,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70%核定低保金,以年为周期开展复核。

  (三)二档。对于家庭虽有一定收入,但因病、因学等原因长期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较大、负担较重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核定低保金,以年为周期开展复核。

  (四)三档。对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通过灵活就业、种植养殖业或转移性收入有一定收入来源,但收入来源不稳定导致家庭生活短期内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30%核定低保金,以半年为周期开展复核。

  (五)四档。主要针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短期内有稳定收入,但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家庭,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核定低保金以半年为周期开展复核。

   二、重点救助+分类施保

   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的情况下,低保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对低保家庭成员中的以下特殊人员,按我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低保金,提高其救助水平。

  (一)对城乡低保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城乡低保

标准的10%增发分类施保金。

  (二)对城乡低保家庭中18周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18周岁(含)以上在校就读的本科生、专科生,每人每月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增发分类施保金。

  (三)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增发分类施保金,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

  (四)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每人每月按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分类施保金。

   对于低保对象中同时符合以上多项分类施保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对分档、分类计算的低保金,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救助。本《通知》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三级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具体认定以残联发放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为准。重特大疾病参照遂宁市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遂医保发〔2020〕53号)中规定的病种范围认定,并根据市级医保部门适时调整的病种范围变动。重特大疾病具体认定以申请或复核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病情证明为准。

                                       遂宁市河东新区社会事业与群众工作局

                                             2024年5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