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2021年2月,我局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20000元。
二、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当事人将人工养殖的鲟鱼标注为“中华鲟”。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川市监发〔2020〕98号)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三、某物业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案情:2021年2月,我局现场检查时在某小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电梯、罚款20000元。
四、某医院发布未标注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疗广告案
案情: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未标注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五、某副食店经营商标侵权的白酒案
案情:当事人销售给河东某商贸行的“青花郎酒”经商标专用权公司鉴定,系假冒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川市监发〔2020〕98号)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