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街道(管理办)党工委(党委),各行业党委:
经河东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河东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1月27日
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人才安居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根据《遂宁市主城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遂委人才办〔2022〕9号)和《遂宁市河东新区加快吸引集聚人才创新创业二十条措施》(遂东区委人才〔202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河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人才公寓是指由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投资,通过租赁、购买或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人才配租的政策性租赁型人才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满足急需、就近安排、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等因素,实行轮候配租、周转使用。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分类认定管理办法》(遂东区委人才〔2024〕1号)标准中的特殊和领军人才及A、B、C1类人才。
2.通过遂宁市河东新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聘(含参加“遂州英才”组团招聘等上级统一招揽行动)、考调引进到河东新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企业员工。
3.从遂宁市外首次到遂宁市河东新区工作。
4.本人及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在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未通过单位或以其他方式解决住房,未在遂宁市主城区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策。
第五条 除第四条外,经遂宁市河东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人才办)研究认定的新区发展急需的专业人才或对新区经济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须符合第四条第4款条件)也可申请入住新区人才公寓。
第三章 入住标准
第六条 人才公寓实行户型面积控制。对特殊和领军人才及A、B、C1类人才,根据认定类别和住房需求可配租相应面积的人才公寓,具体标准为:
特殊和领军人才可在新区空置人才公寓中任选一套配租,面积不限;A类人才配租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B类人才配租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C1类人才配租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条件的,由较高人才层级一方提出申请,只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B类人才配租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C1类人才配租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新区人才办负责具体实施人才公寓的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简便高效、常态配租”的原则,房源发布后,可随时申报、随时受理。新区人才办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层次、入职时间、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排位,按相关程序办理入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实事求是填写《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1份,附身份证、结婚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
2.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盖章,然后按照管理权限报行业主管部门核查。
3.资格核查。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条件复查,签署意见盖章,送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县级领导签署意见,然后将核查合格的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新区人才办。
4.组织审定。新区人才办根据综合审查情况和申请人基本情况,提出拟入住人才公寓的建议名单,送主持日常工作的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定。
5.审定公示。新区人才办将拟入住对象名单在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确定人员名单。
6.组织选房。新区人才办指导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方组织人才选房,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同类别人才通过抽签确定。
7.办理入住。入住对象持入住通知和3张2寸彩色近照与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方签订租房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本人、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方和用人单位保存),签订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入住。
若因房源不足导致部分符合条件人才未能申请到人才公寓的,可申请人才租房补贴,具体由新区人才办按照《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办法》办理。
第五章 租期及租金管理
第八条 租期。符合第四条条件的人才免费租期为5年,时间从签订租房合同之日起算;免费租期结束后,仍符合第四条条件的人才可按照本办法申请续租,续租时间不超过3年。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人才,免费租期经新区人才办研究后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免费租期结束后不续租。
第九条 租金及费用。续租期间由租赁人缴纳租金,租金按周边同类房屋租金80%(由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方根据市场价确定)收取;免费租期及续租期内所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按规定如期交纳(具体事宜由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方与入住人才签订租住合同约定)。人才公寓租金最低缴费周期为12个月,申请退租的,退租当月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予以退还。
第六章 退出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入住人才因工作关系调离遂宁市河东新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退房并在1个月内搬离,入住人才所在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入住人才在遂宁市主城区购买住房后,在不超过免、续租期最高上限的情况下,应在所购住房交房后1年内退出人才公寓。现房交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期房交房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告接房时间为准。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住人才须立即搬离,且不再享受有关人才政策,处理结果由用人单位给予通报: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已购住房并交房满1年或调离单位未按要求告知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居住或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五)违反《租住合同》或不遵守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
(六)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出现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按如下程序退出:
正常租住到期前两个月,由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方告知入住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因个人因素退出的,由入住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新区人才办审核后,由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方按程序办理退租手续;因其他原因限期搬出的,由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方报新区人才办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退租手续。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的服务管理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新区人才办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人才公寓申请办理工作,做好具体政策咨询、问题答复。
(二)人才公寓所有方(或由其委托的管理服务方)具体负责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每季度末向新区人才办报备入住情况台账。
(三)新区人才办将人才公寓免费租期内租金及续租期内优惠部分租金所需资金纳入新区财政预算,在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据实拨付给人才公寓所有方(或由其委托的管理服务方)。新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全面保障政策资金落实到位。
(四)入住人才必须与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方签订租住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实行诚信申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报申请信息和材料。新区人才办将对人才公寓的申报、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且不得申报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工程或评选项目。对在人才公寓申报、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用人单位,新区人才办将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将取消该单位人员新申报租住人才公寓的资格。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在人才公寓申报分配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政策由新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件: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
附件
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照片 | |||||||
籍贯 | 出生年月 | ||||||||
学历 | 学位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职称 | ||||||||
原工作单位 及职务 | 来河东日期(年月) | ||||||||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人才类别 | £特殊和领军类 £A类 £B类 £C1类 £其他 | 婚姻状况 | £已婚 £未婚 | ||||||
现居住方式 | £租住 £借住 | 是否租住本单位公房或国家直管公房 | £是 £否 | ||||||
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在遂宁市主城区的住房情况 (“在遂宁市主城区住房情况”一栏填写“有房屋”或“无房屋”;填写“有房屋”的,同时注明房屋产权证号。) |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在遂宁市主城区住房情况 | |||||
承诺书 本人承诺接受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公寓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此表中填写的内容及此次提供的申请相关材料真实无误,如有隐瞒、虚报、谎报等有关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本人享受人才政策的资格,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并同意并接受相关部门核查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在遂宁市主城区的住房等相关情况并公示。 (本人已详细阅读承诺书具体内容并自愿遵守以上约定) ————————————————————————————————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序号 | 资料名称 | 页数 | |||||||
1 |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
2 | 申请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 ||||||||
3 | 所获得荣誉、表彰、奖励、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 ||||||||
4 | 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证明材料 | ||||||||
5 | 在遂宁市主城区无房印证材料 | ||||||||
6 |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
7 | 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 ||||||||
8 | 结婚证复印件 | ||||||||
9 | 其他材料 | ||||||||
经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内容属实,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共计 页。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工作简历 | |||||||||
工作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县级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遂宁市河东新区党工委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主持日常工作的新区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副组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说明:1.“人才类别”一栏,需对照《遂宁市河东新区人才分类认定管理办法》(遂东区委人才〔2024〕1号)中人才类别进行勾选。
2.本表A3折页打印或A4双面打印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