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评分细则 | 自查 得分 |
|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3分) |
1 | 党工委(党总支)未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未按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的;未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提交述廉报告、开展述责述廉的;未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工委(党总支)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年终未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1分。 | |
| 2 | 党工委(党总支)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认真,未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党工委(党总支)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不到位,未对分管领域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的,发现一起扣0.1分。 | ||
| 3 | 在开展 “以案促改”工作中,未认真落实新区党工委工作方案要求,敷衍应付、推卸责任、整改措施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在支部学习、“三会一课”中存在走过场、搞形式、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未按要求动态研判政治生态状况,探索建立本区域政治生态评价体系的,发现一起扣0.1分。 | ||
| 4 | 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党政领导班子被问责,检查、通报的,扣0.2分;改组的,扣0.5分。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被通报、诫勉的,每人次扣0.1分;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每人次扣0.2分;党纪政务处分的,每人次扣0.3分;刑事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每人次扣0.4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因同一问题被问责的,按最高标准扣分,不重复扣)。 | ||
| 开展执纪监督 工作情况 (2分) |
1 | 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回头看”,问题线索再“起底”;精研细判初信初访,完善问题线索了结集体会商机制;健全谈话函询抽查核实机制,注重对函询结果分析研判;完善党风廉政意见出具工作具体办法,加强对党风廉政意见综合研判、集体会商等。相关监督工作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应付了事的,发现一起扣0.1分。 | |
| 2 | 未按规定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未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对重大腐败案件未实行“一案双查”,未作出是否追究“两个责任”结论,或者应追究而未追究的;未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题,问责泛化、避重就轻的,发现一起扣0.1分。 | ||
| 3 | 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民生领域专项整治、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不力,被约谈、通报的,发现一起扣0.1分。 | ||
| 4 | 参照市纪委监委《遂宁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对纪律审查调查的质量、效率、效果进行量化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得分(1分)。 | ||
| 领导班子成员遵纪守法情况(2分) | 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重处分、刑事处罚(移送司法机处理)的,每人次分别扣0.2分、0.3分、0.4分。 | ||
| 自查得分 | |||
|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评分细则 | 自查 得分 |
|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3分) |
1 | 未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部门工作和党建工作的总体布局的;未按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的;未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提交述廉报告、开展述责述廉的;未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年终未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1分。 | |
| 2 | 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不到位,未对分管领域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的,发现一起扣0.2分。 | ||
| 3 | 在 “以案促改”工作中,未认真落实新区党工委工作方案要求,敷衍应付、推卸责任、整改措施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在支部学习、“三会一课”中存在走过场、搞形式、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未按要求动态研判政治生态状况,探索建立本部门政治生态评价体系的,发现一起扣0.1分。 | ||
| 4 | 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部门领导班子被问责,检查、通报的,扣0.2分;改组的,扣0.5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班子成员被通报、诫勉的,每人次扣0.1分;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每人次扣0.2分;党纪政务处分的,每人次扣0.3分;刑事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每人次扣0.4分;班子成员因同一问题被问责的,按最高标准扣分,不重复扣)。 | ||
| 协助开展执纪监督工作情况 (2分) |
1 | 未按规定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未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发现一起扣0.1分。 | |
| 2 | 扶贫帮扶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民生领域专项整治、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不力,被约谈、通报的,发现一起扣0.1分。 | ||
| 3 | 协助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好执纪审查工作。 | ||
| 领导班子成员遵纪守法情况(2分) | 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重处分、刑事处罚(移送司法机处理)的,每人次分别扣0.2分、0.3分、0.4分。 | ||
| 自查得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