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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河东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1-10-15 17: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东区发〔202110

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新区各部门:

《遂宁市河东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新区主任办公会2021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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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河东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河东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节约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东新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的选址、办证、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四条  在河东新区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河东新区再生资源回收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和符合新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选址布局如下(详见规划布局图):

(一)主干道、次干道临街面,中心商业区(万达广场、五彩之心等)区域内及临街面,灵泉风景区区域内,不得设置回收站。

(二)政府机关、大中小学校、大型医院、加油加气站等周边区域不得设置回收站。

(三)河东辖区内不得设置再生资源中转站和交易市场。

(四)辖区东阳路(含)-科创西路(含)以北设为缓冲区,可暂时设置回收站,后期根据城市建设进度再规划禁设区。

第六条  回收站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配齐消防安全设施。

第七条  回收站不得有加工、拆解行为,原则上不在回收站存储,当日回收的再生资源应及时清运到中转站或交易市场,做到日收日清,不能对周边居民城市环境进行污染。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审批程序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新区经济合作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研究落实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三)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五)市生态环境局河东新区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东新区分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

(七)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占道经营进行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八)市应急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遂宁市河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九)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最终解释权归河东新区经济合作局所有。

此文件自202111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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