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市实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即实行物业管理的场所,物业服务人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场所实际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管理责任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住宅区如果是业主自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通过管理规约约定的垃圾分类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也未自行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