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遂委发〔2009〕14号)

来源:河东新区 发布时间:2019-09-12 11: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养老服务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应尽量按下限收取。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审批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用可给予相应优惠;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适当优惠初装费、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燃料)等价格,应与居民用户同价(机构所设营业性餐饮等服务性项目按物价分类实行);优惠收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和月使用费;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相关费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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