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2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当事人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目前当事人已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下一步,河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加强辖区巡查管控力度,严厉查处擅自倾倒建渣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努力形成社会共治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