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东区办发〔2015〕7号
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宁市河东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管委会各部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所属公司:
《遂宁市河东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遂宁市河东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新区各级党工委(党总支)、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遂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党总支)、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新区下属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党总支)、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及所属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监管责任,单位或部门领导及其班子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的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工委(党总支)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工委(党总支)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工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等重点事项。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组织工会、团委、妇联等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
(六)加强对下级党工委(党总支)和同级行政单位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行政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二)明晰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各级行政单位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属地监管。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三)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的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统筹协调、安排部署、督办落实、督查暗访、指令下达和考核评议等职能。新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同级行政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五)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行政执法和检查监督,推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深入开展,严肃查处各种非法违法企业和行为。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八)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演练,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九)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严格执行举报奖励政策。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工委(党总支)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单位工作部门应在职责规定范围内,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第八条 各级党工委(党总支),管委会、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机制
第九条 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权重。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各行政单位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落实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制度。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条 建立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党总支)、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机制。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 2 次 ,主要负责人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 次;街道党工委(党总支)、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各业务管理部门每季度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 ,主要负责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 次。新区下属公司每月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 次 ,主要负责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 次。
第十一条 落实安全生产暗访工作制度。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每年对安全生产进行暗访工作不少于4次 ,新区安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每月暗访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多方投入制度。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和风险抵押金缴纳制度。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和表彰奖励等。切实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定期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评先表彰等信息,向同级发改、投促、国土、住建、公共资源交易、银行、质监、证券、担保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招投标、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品牌创建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不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逾期未实现安全生产达标,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对上述事项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加强工作督办落实机制。新区党政办要会同新区安办每年2次对下级党工委(党总支)、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和新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下属公司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机制。各级党工委(党总支)、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中予以体现,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新区管委会领导约谈事故发生街道、管理办公室、部门的党工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新区安委会领导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街道、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各级党工委(党总支)、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公司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 不力,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区各学校、幼儿园,国有企业及其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