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新区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
| 类别事项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局设置有办公室、党建人事股、政策法规股、信访投诉股、督查股、环保股、财务装备股、城治股;下设五个执法大队,承担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直属大队负责辖区扬尘治理、工地噪音、工地周边秩序及水务渔政执法工作;一大队负责灵泉街道办事处区域城市管理工作;二大队负责慈音街道办事处及科教园办公区域城市管理工作;三大队负责杨渡街道办事处区域城市管理工作;四大队负责芝溪谷管理办公室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2988861 | ||
| 机构职能 | 我局行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应急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
| 领导分工 | 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王喜 主持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区城管办全面工作。 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胡萍 负责局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新区城管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文明城市建设、卫生城市建设等相关创建工作;负责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和局纪检工作;负责干部人事、乡村振兴工作;负责工青妇、群团工作;负责城管体制改革专项工作;负责督查考核与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和装备保障工作;负责渣土管理、水务渔政执法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工作;指导慈音办事处、科教园管理办公室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二大队(含科教园中队)、直属大队,分管办公室、城治股、党建人事股、督查股、财务装备股。 副局长尹鑫 负责政策法规、依法行政、案件办理、数字化城管工作;负责违法建设(房屋装饰装修)、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食药、消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12345市长热线、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燃气方面的工作;指导灵泉办事处、杨渡办事处、芝溪谷管理办公室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一、三、四大队,分管政策法规股、信访投诉股、环保股。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 长期 | 社会 | |||||||
|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 依申请公开指南 | 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流程及依申请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市农业农村局历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社会 | |||||||
| 其他 行政权力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第二十四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征收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强制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强制 |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强制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强制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行政处罚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 | 对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辆违规停放的行政处罚 | 对非机动车辆违规停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行政处罚 |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河道内违规取土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在城市河道内违规取土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行政处罚 |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行政处罚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长期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 社会 | |||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