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中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实施。《意见》对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和战略部署,提出了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等23项重要工作任务。
值得全国城管人高度注意的是:《意见》提出了两个“健全”。一是要“健全城市管理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确定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保障必要工作条件”。二是要“健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增强政策协同性。”《意见》提出的这两个“健全”是与城管综合执法最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化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城管综合执法现代化意义重大而深远。
今天我就如何健全城市管理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城市管理执法协调机制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1、为什么要健全城市管理领域协同高效机制?
《意见》强调健全城市管理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深化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客观需求。
目前,在全国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十分困扰广大城管执法部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由于某些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不配合,推诿扯皮,造成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内耗严重,导致城管执法效率低下,未能及时处理城市管理类违法案件。例如,对占道经营商贩露天烧烤油烟、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如不及时处理,就会影响市民群众的健康生活状态。因此,为人民管理城市,为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就迫切要求改变这种执法效率低下状态,加快健全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提高城管综合执法效能。
2、怎样健全城市管理协同高效机制?
在回答怎样健全城市管理协同高效机制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意见》提出“健全城市管理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任务进行解读,即《意见》为什么要提出“健全”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而不是建立或者完善协同高效这种体制?因为现在全国很多市县区都有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但这个机制因为缺少核心内容(即问责、追责制度),是不完整的,也不高效,不管用,有点形式主义的特征。因此,《意见》才提出要“健全”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由此可见,“健全”是构建协同高效机制的关键词。那么,按照《意见》要求,我们应当怎样健全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呢?
作者认为,健全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01、谁来主导制定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为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贯彻实施,应当由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主持制定。
现在全国很多城市都有城管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但为什么多数实施效果较差?因为实践中这种城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一般都是当地城管执法局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协商制定的。所以,当实施中出现矛盾时,要靠城管执法部门自己去找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但有些相关业务部门不配合、推诿扯皮,城管执法部门也没有办法,严重影响执法效率。例如,山东某市城管执法部门与该市规资部门就因违法建设该谁查处问题协调很长时间也未成功。最后还是该市委主要领导拍版由规资部门查处解决。因此,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即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主持制定《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只有这样,这个机制才有权威性,当出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配合、不协助时,市县区政府可以及时解决《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进而提高城管综合执法效能。
02、需要“健全”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经作者调研发现,全国各地已经制定的城管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中,普遍都缺少问责、追责制度。这就是需要“健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没有这个内容协调配合机制就无法完全实施和落实。例如,城管执法实践中,城管执法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关于餐饮油烟执法的协作配合不畅问题,为什么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原因是缺少对不配合城管执法业务主管部门没有问责和追责制度造成的。
03、怎样“健全”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城管协作配合机制?
前文所述,各地已经制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中,关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权与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等职责边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案源线索移送制度等内容都有,但唯独缺少协调配合机制中的有关单位不配合、不协助怎么办的内容?对不配合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进行问责或者追责的内容?正是因为缺少这个内容,才导致各地制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施效果较差,起不到提高城管执法效能的作用。因此,我们特别需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健全城市管理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这样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在这个机制中增加问责与追责的制度内容。如何健全问责与追责制度?作者认为。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城管协调配合机制的监督实施单位。这个单位应当是市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未设置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市县区,可以由当地政府办公室与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共同监督城管协调配合机制的实施。
2.问责与追责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协调配合机制中追责与问责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第一,协调单位主要领导或者主管人员要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不配合城管执法,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不配合行为,不能问责与追责;第二,协调单位不配合城管执法造成各种社会危害后果。例如,江苏某市有一个总计100户左右别墅业主小区,由于该市规资部门不配合,不提供违法建设鉴定及处理意见,导致别墅违建快速发展案,最后引发了社会重大负面舆情、影响了社会稳定。这就足以说明相关部门不协助配合、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3.问责与追责的主体。这个主体应当是当地纪委、监察部门。由纪委、监察部门对违反协调配合机制规定,造成社会严重后果的部门主要领导、主管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公务员法》等进行问责与追责。当地人大常委会从对政府进行法律监督的角度,可以提请当地纪委、监察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问责与追责。
4.承担责任的方式。对违反协调配合机制规定,造成社会严重后果的部门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可以由当地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也可以采用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等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3、健全的协同高效机制是提高城管综合执法效能的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不畅问题,一直是困扰和阻碍城管综合执法效能提高的老大难问题。现在《意见》要求“健全城市管理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这是破解城管综合执法老大难问题的关键所在。相信各地党委、政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城市管理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为提高城管综合执法效能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