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项 | 条数 | 检查标准 | 具体内容及督导考核验收要求 | 牵头 领导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第 一 条 |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 1.有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 黄 鹏 |
社事局 | 五办 |
| 2.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 2.有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关文件和部署爱国卫生工作的会议纪要。 3.目标绩效考核、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十三五”规划中应有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巩固的内容。 |
社事局 | 党政办、五办 | |||
| 3.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4.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 社事局 | 党政办、执法分局、五办 | |||
| 4.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 5.主要领导负总责,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印证资料。 6.为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 7.爱卫会主任、副主任就爱国卫生工作召开会议,有记录或纪要。 |
社事局 | 党政办、财政局、 五办 |
|||
| 第 二 条 |
5.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 8.有市、区(市直园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爱卫会领导及成员单位调整及职责分工文件。 | 党政办 | 五办 | ||
| 6.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 9.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独立设置,可以作为政府办事机构,也可以作为政府部门的独立内设机构。 10.爱卫办的人员编制应适应工作的需要,工作人员到岗到位,有电脑、办公桌、办公室等工作条件。 |
党群工作部 | 党政办、社事局、 五办 |
|||
|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第 二 条 |
7.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11.病媒生物防制、城乡环境整洁行动、卫生创建、控烟等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 黄鹏 | 财政局 | 五办 |
| 8.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 12.建立市、区(市直园区)、街道、社区四级组织机构,有专(兼)职爱卫工作人员。 13.街道、社区及村委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相关活动资料图片。 |
社事局 | 五办 | |||
| 第 三 条 |
9.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 | 14.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十三五”规划》。 15.有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小结、总结、爱卫月等日常活动安排。 |
社事局 | 五办、相关部门 | ||
| 10.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 16.有创建方案、申报文件、工作图片、督导、评估等相关佐证材料。 | 社事局 | 五办 | |||
| 11.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 | 17.建成区范围内创建有1个以上的省级卫生乡镇(县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 社事局 | 五办 | |||
| 12.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 18.营造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良好氛围,设置国家卫生城市大型宣传广告牌5处。 19.设置固定爱卫工作宣传专栏、标语,利用LED、媒体进行宣传。 |
党群工作部(工会) | 五办、相关部门 | |||
| 第 四 条 |
13.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 20.爱卫会成员单位设置投诉平台,建立意见反馈渠道,如实记录投诉内容。 | 社事局 | 党政办、相关部门、五办 | ||
| 14.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 21.发放调查统计表,有调查统计结果和报告。 | 经济局 | 五办 | |||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第 五 条 |
15.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 22.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有组织机构、活动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3、有健康教育培训活动记录资料。 |
社事局 | 五办 | |
| 16.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 24.按照《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国卫宣传发〔2014〕15号)要求,城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2%。健康素养监测应为近3年内公布的数据,监测工作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监测方案,有监测结果有数据分析报告。 | 社事局 | 五办 | |||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第 六 条 |
17.健康教育网络健全。 | 25.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健康教育网络体系。 | 黄鹏 | 社事局 | 五办 |
| 18.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 | 26.新闻媒体设置健康教育栏目,丰富完善相关健康教育内容,有播出、刊登及播放视频光盘刻录等验证资料。 | 党群工作部(工会) | 社事局、五办 | |||
| 19.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 27.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码头、公园等大型公共场所有专人负责宣导,设置健康教育专栏、病媒生物防制专栏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专栏。 28.电子显示屏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
社事局 | 经济局、交运分局、五办 | |||
| 20.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 29.社区、医院、学校等建立国卫复审宣传栏、健康教育专栏、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栏,开展创卫及健康教育活动,医护人员为患者和家属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 社事局 | 五办 | |||
| 30.各类学校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制定相关措施,开设健康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供心理辅导服务等,有计划、实施方案、图片、总结等资料。 | 社事局 | 五办 | ||||
| 第 七 条 |
21.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31.组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 社事局 | 党政办、工会、五办 | ||
| 22.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 32.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落实工间操制度。 | 社事局 | 党政办、工会、五办 | |||
| 23.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 33.有社区体育设施名册和器械名称,清理、完善破旧体育健身设施记录。 34.100%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
社事局 | 五办 | |||
| 24.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 | 35.设计问卷调查表并进行调查,有调查统计结果。 | 社事局 | 经济局、五办 | |||
| 25.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 36.建立体育指导员登记制度,按户籍人口千分之二对城区进行全覆盖。 | 社事局 | 五办 | |||
|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第 八 条 |
26.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 | 37.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禁止吸烟。 38.医院、学校、餐饮、网吧、车站等公共场所和重点单位要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有禁(控)烟劝导员。 |
黄鹏 | 社事局 | 食药分局、工商分局、交运分局、党政办等机关事业单位、五办 |
| 27.禁止烟草广告。 | 39.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 工商分局 | 五办 | |||
| 第 八 条 |
28.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 | 40.各行业、单位建立控烟工作相关奖惩措施和管理措施,落实专人负责。 | 社事局 | 党政办等机关事业单位、五办 | ||
| 29.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 41.各单位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提示语,确定专(兼)职控烟劝导员。 | 社事局 |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办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第 九 条 |
30.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 42.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 | 刘小龙 税清安 |
市政局 | 建设局、五办 |
| 31.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 | 43.市、区(市直园区)数字化城管系统有相关设备设施、管理规章制度,运行良好。 | 执法分局 | 五办 | |||
| 32.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 | 44.城区范围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人行道平整、完好、畅通,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 45.有道路整改方案、整改材料记录、维护养护记录、督导检查记录。 |
市政局 | 建设局、五办 | |||
| 33.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 | 46.有专项治理方案。 47.城区内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破损广告牌匾,无牛皮癣小广告。 48.辖区内坐商归店,双五包责任制落实,无出摊占道经营、无乱设摊点等行为和现象。 49.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包括共享单车)划线停放,标识标牌清楚,车头统一向外。 50.临时市场和便民疏导点划定区域,有人值守,清理设置不合理的便民服务点,实行规范管理。 51.无散养家禽、犬只,以及家畜禽随地大小便等现象。 |
执法分局 | 公安分局、食药分局、工商分局、五办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第 九 条 |
34.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 | 52.建成区环卫设施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53.环卫设施整洁,外壳无污垢。 54.及时维护、更换城区内现有破损果皮箱、垃圾桶、垃圾库、垃圾清运车等环卫设施,有维护记录。 |
刘小龙 税清安 |
市政局 | 建设局、五办 |
| 35.城区无卫生死角。 | 55.排查城区卫生死角,清除陈旧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白色垃圾、粪便、明沟污水、果皮、菜皮等。 | 市政局 | 建设局、工商分局、食药分局、五办 | |||
| 36.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 56.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整治城区内河道,改善河水水质,清除水面漂浮物,岸坡杂物等。 | 经济局 | 环保分局、执法分局、建设局、市政局、五办 | |||
| 3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 | 57.遥感技术鉴定核实。 | 市政局 | 建设局、经济局、 五办 |
|||
| 38.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 58.城区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管理良好,装灯率100%,亮灯率达到95%以上。 | 市政局 | 建设局、五办 | |||
| 第 十 条 |
39.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 | 59.环卫车辆密闭收集运输,数量能满足清理需要。 60.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无积留垃圾。 |
市政局 | 建设局、五办 | ||
| 40.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 61.严格执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建标〔2008〕101号),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提高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 62.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63.环卫人员着装挂牌上岗。 |
市政局 | 建设局、五办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第 十 条 |
4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 64.建筑工地外墙应张贴施工项目、管理制度、创卫宣传等内容。 6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设置科学合理,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 66.施工现场采用硬质围挡封闭管理,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调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调度不应低于1.8米。 67.施工现场内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和建筑垃圾转运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排水沟及沉淀池,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场内设置有封闭式建筑垃圾站。 |
刘小龙 税清安 |
建设局 | 五办 |
| 42.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 68.待建(拆迁)工地和市政设施及道路挖掘工地,应采用硬质围挡封闭管理,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调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调度不应低于1.8米。 69.待建(拆迁)工地无乱堆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
建设局 | 执法分局、规划分局、五办 | |||
| 第 十 一 条 |
4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 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程序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 71.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应做到各项管理台账、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 7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填埋场等级II级以上要求。 |
市政局 | 建设局、环保局、 五办 |
||
| 44.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 73.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正常运转,制度、台账等相关资料。 | 市政局 | 建设局、五办 | |||
| 45.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 | 74.建立餐厨垃圾处理中心。 75.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加快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有管理台账。 |
市政局 | 建设局、食药分局、工商分局、五办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第 十 一 条 |
46.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 76.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要求,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 77.实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和散装建材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
刘小龙 税清安 |
建设局 | 公安分局、交运分局、五办 |
| 47.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 78.指标按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统计计算,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程序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应做到各项管理台账、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 7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填埋场等级II级以上要求。 |
市政局 | 建设局、五办 | |||
| 48.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 80.指标按生活污水产生量统计计算,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应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污水管道建设覆盖率≥85%,并正常使用。 | 环保分局 | 建设局、五办 | |||
| 第 十 二 条 |
49.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 81.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2006)要求。 82.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GJJ14-2005)要求,设置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相关管理制度上墙、有禁烟标识,有专人值守,管理规范,无私厕公用及旱厕现象。 |
市政局 | 建设局、规划分局、五办 | ||
| 50.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 83.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GJJ14-2005)执行。禁止使用旱厕,以及私厕公用。公厕应有专人值守,标识清楚,管理制度上墙,有禁烟标识,公用设施完好,保洁良好,无乱涂乱划等痕迹。 | 市政局 | 建设局、经济局、交运分局、环保局、社事局、五办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第 十 三 条 |
51.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 | 84.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85.相关管理制度上墙,有农残药检测点及专业人员和公示栏,功能分区明确,商品划行规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环卫设施无破损,地面无暴露垃圾堆放,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 86.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87.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
刘小龙 税清安 |
工商分局 | 招商局、执法分局、食药分局、建设局、五办 |
| 52.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 88.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规范合理,取缔长期闲置或功能发生改变的便民服务点。功能分区划线明确,定时定点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89.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
执法分局 | 工商分局、建设局、五办 | |||
| 第 十 三 条 |
53.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 90.菜市场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 招商局 | 工商分局、五办 | ||
| 第 十 四 条 |
54.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 91.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92.建立健全活禽销售市场卫生、检疫、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 93.对进入市场经营的活禽严格实行查证验物,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94.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监督经营者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
经济局 | 工商分局、食药分局、招商局、交运分局、五办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第 十 五 条 |
55.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 95.社区、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有健康教育专栏,卫生状况良好。 96.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 97.禁止使用旱厕以及私厕公用。公厕应有专人值守,标识清楚,管理制度上墙,有禁烟标识,公用设施完好,保洁良好,无乱吐乱划等痕迹。 |
刘小龙 税清安 |
市政局 | 建设局、执法分局、党政办、五办 |
| 56.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 | 98.社区、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 99.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 100.楼内外整洁,无蛛网粉尘小广告牛皮癣等,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
执法分局 | 建设局、市政局、 五办 |
|||
| 第 十 五 条 |
57.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 101.社区、单位范围内的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街巷两侧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 10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
执法分局 | 工商分局、食药分局、公安分局、社事局、五办 | ||
| 第 十 六 条 |
58.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 | 103.落实专业人员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不低于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 市政局 | 五办 | ||
| 59.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 104.环卫设施数量充足,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有盖,无无顶盖的垃圾池,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和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105.加强旱厕管理,无暴露粪坑现象。 |
市政局 | 五办 | |||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第 十 六 条 |
60.有污水排放设施。 | 106.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现象。 | 刘小龙 税清安 |
环保分局 | 建设局、五办 |
| 61.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 107.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公共厕所数量达标。 108.公厕应标识清楚,管理制度上墙,有禁烟标识,公用设施完好,保洁良好,无乱吐乱划等痕迹。 |
市政局 | 五办 | |||
| 62.路面硬化平整。 | 109.积极组织开展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城中村内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 市政局 | 五办 | |||
| 63.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 110.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内消除非法小广告、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 执法分局 | 五办 | |||
| 64.无违规饲养畜禽。 | 111.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严禁成规模型养殖家禽,家禽畜、犬只等实行圈养。 | 执法分局 | 经济局、公安分局、五办 | |||
| 四、环境保护 | 第 十 七 条 |
65.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112.按照国务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有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黄鹏 | 环保分局 | 五办 |
| 第 十 八 条 |
66.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 | 11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计算方法、评价方法和标准及首要污染物的确定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要求。 | 环保分局 | 五办 | ||
| 第 十 九 条 |
67.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 114.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均值的有效数据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4的要求,主要污染物浓度年均值逐年下降。 | 刘小龙 黄鹏 |
环保分局 | 五办 | |
| 68.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 115.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秸秆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等综合措施,推进建成区秸秆高效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 经济局 | 环保分局、五办 | |||
| 四、环境保护 | 第 十 九 条 |
69.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 116.区域环境噪声点位设置应符合《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HJ640的要求,并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证。 117.昼间监测每年一次,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覆盖整个工作时段,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噪声测量仪器的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的方式符合GB3096的相应要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 |
刘小龙 黄鹏 |
环保分局 | 执法分局,五办 |
| 70.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 | 1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119.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防护栏等保护措施无破损,无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120.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均符合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要求。 |
环保分局 | 经济局、建设局、社事局、五办 | |||
| 71.安全保障达标率100%。 | 121.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122.有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有应急物资和器材。 |
经济局 | 环保分局、建设局、五办 | |||
| 72.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 123.经省或市政府划定水功能区划,每年按照国家 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 124.城区内划定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 求。未划定水功能的水体,无黑臭现象,无居民投诉。 |
环保分局 | 经济局、五办 | |||
| 四、环境保护 | 第 二 十 条 |
73.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 12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 126.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城区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均按要求规范管理。 |
刘小龙 黄鹏 |
社事局 | 环保分局、五办 |
| 74.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 127.医疗机构应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 128.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
环保分局 | 社事局、五办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第 二 十 一 条 |
75.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 | 129.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 130.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审批程序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131.按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等级评定等级公示工作。 |
唐钰玺 黄鹏 |
社事局 | 食药分局、五办 |
| 第 二 十 一 条 |
7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13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等。 | 社事局 | 食药分局、五办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第 二 十 二 条 |
77.小餐饮店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133.落实《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加强对“三小”的管理。 134.小餐饮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按照许可范围亮证依法经营。 135.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有排水系统,门、窗装配严密,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 136.场所内分别设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餐用具清洗池、餐用具清洗设施,各类水池设施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没有餐用具清洗设施可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 137.食品处理区设可密闭的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有明显标识,配备满足需要的冷藏、冷冻柜(库)等专用冷藏设备,成品存放有明显标识。 138.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专间配置洗手、消毒设施,专间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139.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
唐钰玺 黄鹏 |
食药分局 | 工商分局、社事局、五办 |
| 78.小食品店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140.小食品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按照许可范围亮证依法经营。 14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142.有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食药分局 | 工商分局、五办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第 二 十 二 条 |
79.小浴室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143.小浴室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等证照,亮证依法经营。 144.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 145.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每客用后应消毒。脸巾、浴巾等物品一客一换一消毒。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识。 146.修脚工具执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
唐钰玺 黄鹏 |
社事局 | 公安分局、五办 |
| 80.小美容美发店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147.小美容美发店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等有效证照,亮证依法经营。 148.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相对独立设置,有机械排风设施。 149.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脸盆等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皮肤病患者有专用工具。 150、使用液化气供应热水的要安装强制式排烟装置。 |
社事局 | 工商分局、五办 | |||
| 81.小歌舞厅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151.小歌舞厅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等有效证照,亮证依法经营。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要求。 152.空调滤网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
社事局 | 公安分局、五办 | |||
| 82.小旅店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153.小旅店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等有效证照,亮证依法经营。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要求。 154.空调滤网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毛巾、床单、拖鞋等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一周一换。 155.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
社事局 | 公安分局、五办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第 二 十 三 条 |
83.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 | 156.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师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157.食堂建设、管理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158.宿舍建设、管理符合《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159.学校为学生提供充足的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60.学校卫生状况应达到《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的要求。 |
唐钰玺 黄鹏 |
社事局 | 食药分局、五办 |
| 84.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 161.学校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要求,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控制。 162.学生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健康体检依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16134-2011)、《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T26343-2010)进行。 |
社事局 | 五办 | |||
| 85.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 | 163.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社事局 | 五办 | |||
| 86.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 164.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组织学校开展健康活动符合《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GB/T18206-201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GB/T29433-2012)要求。 165.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有健康教育课本、备课登记、课表、活动开展记录等。 |
社事局 | 五办 | |||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第 二 十 四 条 |
87.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166.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负责人,完善并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167.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 |
唐钰玺 黄鹏 |
社事局 | 招商局、民政局、 工会、五办 |
| 88.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 | 168.制定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规划,落实编制、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培育和规范职业卫生中介服务市场。 169.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社事局 | 党群工作部、民政局、工会、五办 | |||
| 89.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70.重大职业病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职业病事故。 171.近3年未发生此类事故,有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
社事局 | 民政局、工会、五办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第 二 十 五 条 |
90.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7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173.城区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
唐钰玺 | 食药分局 | 经济局、社事局、 五办 |
| 第 二 十 六 条 |
9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 174.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促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外部环境清洁,地面硬化或绿化,内部环境整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顶棚表面光洁,无污垢、无塔灰、无霉斑,空调出风口无积尘。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第 二 十 六 条 |
9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 175.产生垃圾的场所要设置密闭的垃圾桶,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场所、运输工具等要分开,并根据用途标记明显的区分标志,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176.储藏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非食品或个人物品。 |
唐钰玺 | 食药分局 | 五办 |
| 第 二 十 六 条 |
92.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 177.落实《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采取规定区域、限定时间、统一配送、限定经营品种等管理方式,对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备案方式规范准入。 178.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和培训,每年进行1次复检、复训,并发放体检培训合格证。 179、出售散装熟食品的摊贩要着统一的工作服、发帽、口罩,采取货款分开售后,并设置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措施,需要冷藏的食品应添置冷藏设施。 |
食药分局 | 执法分局、社事局、五办 | ||
| 第 二 十 七 条 |
93.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 | 180.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率≥90%。 | 食药分局 | 工商分局、招商局、五办 | ||
| 94.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 181.餐饮服务单位在显著位置统一、规范亮证照经营,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食药分局 | 工商分局、社事局、五办 | |||
| 第 二 十 七 条 |
95.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 182.餐饮服务单位有相关的清洗消毒制度和设备,洗消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药物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消毒中产生的垃圾日产日清,严禁过夜, 183.餐饮服务单位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
食药分局 | 工商分局、五办 | ||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第 二 十 八 条 |
96.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 184.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关规定,经检疫合格的牲畜才可准予入场,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准宰通知书等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12个月备查。 185.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2年以上。 |
唐钰玺 | 经济局 | 五办 |
| 第 二 十 九 条 |
97.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 | 186.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管道直饮水生产单位应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187.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188.采用反渗透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要求,采用纳滤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要求,采用其他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要求。 189.供水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建设局 | 社事局、环保分局、五办 | ||
| 第 二 十 九 条 |
98.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 | 190.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 191.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92.供水管理单位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每年应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饮用。 |
建设局 | 社事局、五办 | ||
| 99.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 193.及时开展水质监测工作,有相关检测记录,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社事局 | 五办 | |||
|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 第 三 十 条 |
100.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 19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建立各类传染病应急预案。 195.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有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
黄鹏 | 社事局 | 五办 |
| 101.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 196.根据中、省要求及时制定重点传染病防治规划,按期完成规划要求。 | 社事局 | 五办 | |||
| 第 三 十 一 条 |
10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 197.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0%。 198.依照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评估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
社事局 | 社事局、五办 | ||
| 103.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199.依据《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执行。 | 社事局 | 五办 | |||
| 104.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 200.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接种部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201.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
社事局 | 五办 | |||
| 第 三 十 二 条 |
105.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 202.按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 社事局 | 五办 | ||
|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 第 三 十 二 条 |
106.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 203.开展健康单位、健康食堂、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学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 204.每2年1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的单位覆盖率达到50%。 205.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 206.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镇(乡)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 207.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及以上。 |
黄鹏 | 社事局 | 食药分局、建设局、执法分局、工会、五办 |
| 第 三 十 三 条 |
107.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 208.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建立逐级“分片包干”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责任制。 209.开展流浪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由民政部门综合负责。 21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
社事局 | 民政局、五办 | ||
| 第 三 十 四 条 |
108.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 211.按照《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应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专业人员编制不得低于8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 212.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
社事局 | 党群工作部、财政局、五办 | ||
|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 第 三 十 四 条 |
109.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 | 21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关于印发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的通知》(疾控发〔2014〕108号)执行,实验室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例达市级40%—48%,县级35%—42%标准。 | 黄鹏 | 社事局 | 经济局、五办 |
| 110.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 214.实验室仪器设备达标率,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A类仪器设备台(件)配置率达90%以上的机构数A类仪器设备:市级为57类115台(件),县级为39类61台(件)。实验仪器设备达标率=已达到国家标准的A类仪器设备种数/国家标准A类仪器设备总数×100%。 | 社事局 | 财政局、五办 | |||
| 第三十五条 | 111.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 2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开展城市无偿献血活动,组织广大群众无偿献血。 216、城市无偿献血量大于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
社事局 | 五办 | ||
| 112.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 217.清理清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活动和非法医疗广告。 | 社事局 | 食药分局、公安分局、五办 | |||
| 第 三 十 六 条 |
113.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18.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设置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基层卫生服务工作。 | 社事局 | 五办 | ||
| 114.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 219.镇(乡)卫生院布局合理,内外环境整洁、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设置无障碍通道。 220.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有预检分诊、预检分诊有人值守,肠道门诊、发热门诊设立,有人值守等。 |
社事局 | 环保分局、五办 | |||
| 1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 221.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乡镇卫生院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 社事局 | 五办 | |||
|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 第 三 十 七 条 |
116.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 222.近三年相关统计上报数据。 | 黄鹏 | 社事局 | 五办 |
|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第 三 十 八 条 |
117.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 223.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规范性文件,有本级政府颁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办法,或为实施上级颁布的相应规定或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224.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目标和规划,工作规划完整,目标明确,具备实施条件,有相应保障措施。 225.落实病媒生物防制专项工作经费,有病媒生物防制专项经费和病媒生物监测专项经费,经费能满足工作需要。 |
社事局 | 政府、五办 | |
| 118.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 | 226.参照《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城镇》(GB/T27775-2011)的要求实施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有定期检查、有中期评估和年终总结。 | 社事局 | 相关部门、五办 | |||
| 119.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 227.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统一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并在控制活动开展前后有密度和孳生地等调查,调查结果用于指导方案制定,活动结束有防制效果评价。 228、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C级要求内。 |
社事局 | 相关部门、五办 | |||
| 第 三 十 九 条 |
120.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 | 229.开展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 | 社事局 | 经济局、建设局、市政局、五办 | ||
| 121.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 230.针对不同类型的孳生地,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 市政局 | 建设局、经济局、社事局、党政办、五办 | |||
|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第 四 十 条 |
122.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 | 231.各地按中、省要求及时开展“四害”监测工作。蚊、蝇、鼠、蟑螂监测方法应分别符合《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蚊虫》(GB/T23797-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蝇类》(GB/T23796-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鼠类》(GB/T23798-2009)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蜚蠊》(GB/T23795-2009)的要求。 232.建立市民虫情报告渠道,市民能通过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 有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或(和)网站,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安排、有回访、有反馈。 233.有为市民提供咨询、技术指导、购买防制药品器械、现场控制等服务的平台和网络。 |
黄鹏 | 社事局 | 五办 |
| 123.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 234.各地防鼠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要求建设,防蝇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2011)要求建设。 235.制定不同行业和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规划、目标和建设方案,有针对小餐饮、农贸市场、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建设的专项计划与实施方案。 |
社事局 | 食药分局、工商分局、五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