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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河东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关于2025年度申请河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有关规定的通告

来源: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5-09-19 17: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行规〔2024〕10号)相关规定,现将申请市河东新区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

灵泉街道办事处、慈音街道办事处、杨渡街道办事处、科教园管理办公室、芝溪谷管理办公室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次租金补贴。

在市河东新区范围内有唯一自有住房,但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在收入、车辆、工商注册等方面可放宽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在市河东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若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同时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下同);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3128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4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13元,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总价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从事经商有工商注册的,注册总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职业技术及以上学校毕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市河东新区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市河东新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年);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同时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总价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从事经商有工商注册的,注册总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市河东新区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市河东新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7037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4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13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同时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总价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从事经商有工商注册的,注册总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居民

1.《遂宁市河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租赁主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如实填报申请人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基本信息及在主城区的房产情况,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进行核查;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

6.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7.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遂宁市河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租赁主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如实填报申请人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基本信息及在主城区的房产情况,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进行核查;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5.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

7.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件);

8.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9.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1.《遂宁市河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租赁主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如实填报申请人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基本信息及在主城区的房产情况,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进行核查;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5.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

7.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8.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四、保障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7元/平方米/人/月;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租金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人/月。

五、办理程序

城镇居民到市河东新区户籍所属社区领取申请资料,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市河东新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领取申请资料,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提供相应材料。表格和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社区初审;社区审核后,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复审后,报送建交局;建交局会同相关单位联审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终审,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建交局将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发放流程,开展租金补贴发放工作。

六、办理时间

(一)社区受理时间:2025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二)办理地点:城镇居民到市河东新区户籍所属社区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市河东新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办理。

七、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方式为租金补贴,社区及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建交局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本次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1.拥有商业用房的;

2.拒绝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等信息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4.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进入轮候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四)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应职能职责,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或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六)通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以本通告之日为截止时间计算。

(七)咨询、投诉电话:0825-2918865


遂宁市河东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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