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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新区分局职能职责

来源: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3-02-16 10: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仅指项目竣工后单位和个人违法搭建、改建、扩建行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范围是对城市环境领域的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设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污染,在露天烧烤食品,散装原煤,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储存、清运、处置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遣散固体废弃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7.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固定场所的无照运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规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8.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9.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0.行使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城市给排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城镇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4.行使船山区农业局委托的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权,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船山区水务局委托河东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部分水行政权力事项。  

16.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备注:市局授权其他行政权力1项(对临时便民服务摊点的设置)、行政征收1项(对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行政处罚122项、行政强制5项,水务渔政授权行政处罚65项、行政检查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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