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遂东区办函〔2019〕86号
遂宁市河东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河东新区关于加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任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区相关部门,中小学、幼儿园:
《遂宁市河东新区关于加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任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新区党工委2019年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河东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遂宁市河东新区关于加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
聘用(任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任用)管理制度,打造高素质学校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聘用(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正、竞争择优;依法办事、民主集中;优胜劣汰、服务发展等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区公办中小学校(含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幼儿园。
第二章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学校领导干部指新区公办中小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的管理干部。
第五条新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任用)管理权限。公办中小学校校(园)长的任免、调整报新区党工委研究决定,由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联合制发任免文件;副校(园)级选拔、调整由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组织实施,两部门联合制发任免文件;中层、中层副职干部选拔、调整由学校组织实施,社事局制发任免文件。
第六条所聘用(任用)干部人数须符合岗位职数配备要求;所聘用(任用)干部须符合干部选拔聘用(任用)程序。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学校不得聘用(任用)。
第三章学校岗位职数设置
第七条学校岗位职数设置,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定,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原则上学校领导岗位及职数由新区社事局审批,具体岗位职数设置标准如下:
| 学校类别 |
班数 |
校级干部 |
中层干部 |
备注 |
| 校(园)长 |
副校(园)长 |
普通 中学 |
36及以上 |
1 |
4 |
7-15 |
|
| 13—35 |
1 |
2-3 |
3-6 |
|
| 12及以下 |
1 |
1-2 |
2-3 |
|
完全 小学 |
49及以上 |
1 |
4 |
7-15 |
|
| 36—48 |
1 |
3-4 |
6-10 |
|
| 24—35 |
1 |
2-3 |
5-8 |
|
| 13—23 |
1 |
1-2 |
3-4 |
|
| 12及以下 |
1 |
1 |
2-3 |
|
| 幼儿园 |
12及以上 |
1 |
2 |
5-7 |
|
| 6—11 |
1 |
1-2 |
2-4 |
|
九年一贯制学校在8个班以上的可增加2个中层职数,视情况,可酌情增加1个副校长职数;幼儿园有两个及以上教学管理较为独立校区,且规模都在4个班及以上的,可酌情增配副园长1名、中层1-2名。
第八条学校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设立,有关干部按权限和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或由组织任命。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
第九条岗位职数超出配置标准的学校,应通过竞争上岗,逐步消化多余岗位职数。对干部超职数配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就地提拔干部。
第四章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任用)条件
第十条选拔聘用(任用)的学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三)坚持以德治校、依法办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勤政,爱岗敬业,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五)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骨干教师也可列为校级后备干部。具有岗位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实践优良;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一条校级干部任职资格
竞聘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小学校长职务原则上48周岁以下,竞聘幼儿园园长职务原则上45周岁以下;竞聘校(园)长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竞聘副校(园)长职务原则上年龄在43周岁及以下,教龄6周年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任中层正职3周年及以上,且需在教育主管部门锻炼1周年或在2所及以上学校担任(挂职锻炼)1周年及以上同层次职务,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教育教学业绩优良。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竞聘中层干部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教龄在3周年及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优秀,教学业绩优良,有较强教学教研、后勤工作等能力。中层副职任职满2周年在学校有空余职位时方可竞聘中层正职。注重选拔聘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非党员干部。
第五章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校(园)长选拔聘用由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工作意见,会同党群工作部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报请新区党工委同意后按照民主推荐、考察、党工委会议决定等程序实施;社事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副校(园)长选拔聘用工作意见,会同党群工作部形成工作方案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民主推荐、考察、两部门讨论决定等程序实施;中层干部选聘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工作方案向社事局报告审定后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校级领导干部,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校外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中层干部一般采用学校内部推选、竞争(聘)上岗等方式进行,确有需要可采用校外选派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拟提拔学校领导干部的任职人选,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社事局负责对校(园)长和领导班子进行考核考察。采取民主评议、座谈了解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察校(园)长和领导班子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负责考核。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学年末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关制度,做到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校(园)长及班子成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监督。要落实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领导干部要逐级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内的工作目标、责任和落实措施。将岗位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奖惩、聘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在学校领导干部中实行试用期制和任期制。新提拔的校级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任用),不合格的要解聘(免职)。校(园)长、副校(园)长每届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校(园)长、副校(园)长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对学校领导干部要坚持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对任职期满或因工作需要交流和轮岗的学校领导干部,由新区社事局、党群工作部统一研究进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学校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学校领导干部培训制度。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前一般应按规定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任职后应参加提升培训。其他学校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达到规定学时,以适应形势发展和改革实际需要,提高教育创新和管理实践能力。
学校副校级分期分批到新区社事局顶岗学习锻炼,中层和拟提拔中层干部根据学校实际及社事局工作需要,适时到新区社事局顶岗锻炼,强化对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学习,吃透教育法规政策,深入了解和掌握新区教育发展现状。顶岗学习锻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实行审计制度。校(园)长任职期间,由新区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被聘(任)的学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免职):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学校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二十六条学校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选拔聘用学校管理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职数配备提拔干部;
(二)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违反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四)不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不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七)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八)不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纪律。
第二十八条加强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新区纪检监察室对有关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新区社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