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23年4月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修订了《遂宁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将于2020年7月2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我省出台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3月1日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017年,原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遂宁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该规范性文件已于2022年5月22日到期自动失效。同时,在《标准》施行的五年多时间内,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加以解决。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
三、修订内容解读
本次修订将小作坊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办公、仓储、晒场除外)限定在200平方米以内、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食品小经营店经营场所面积(含办公、仓库面积)限定在100平方米以内,具体限定数值未突破《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与南充、达州、广元等周边市州的认定标准基本持平,符合我市“三小”行业的实际需要。同时,对不予办理备案的范围、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的备案区分进行明确,有利于提升《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与原《标准》相比,本次修订主要有3处内容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食品小作坊定义。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以及省局即将出台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本次修订明确食品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白酒小作坊监管方式。2020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结合《白酒工业术语》(GB/T15109-2021)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白酒的相关定义规定,本次修订新增“未按照纯粮固态法工艺生产白酒的,不得备案为白酒小作坊”内容。
(三)进一步明确托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在实际调研和《标准》论证过程中,基层监管部门反映到“家庭式为小学生(10人至20人)供餐行为”。按照旧《标准》对托幼机构的管理方式,本次修订明确托管机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予办理备案。
(四)常见类型“三小”备案区分。根据本《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的定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规定,列举小作坊与小经营店备案区分如下:
1、现制现售(前店后坊式)蛋糕店(不含裱花蛋糕)、鲜啤馆、饮品店(如:咖啡吧、奶茶店、冰粉店等)、面包店、包子店、馒头店、抄手店、烧烤店、熟食店(含卤肉店、烤鸭店)等生产经营即食食品的备案为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
2、受风险程度、生产条件等因素限制,现场制售的酿酒坊(仅限采用纯粮固态工艺生产)、榨油坊等备案为食品小作坊。
3、香肠、腊肉生产加工行为分两种情形:①仅接受来料加工,无具体生产经营品种的不予备案;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过腌制→灌装→晾晒等工序,最终以腌腊肉制品产品销售的备案为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的,生产地址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经营地址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管理。
4、现场炒制食品、面制品(如水面、干面等)备案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
5、 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制售维持现行管理方式,实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